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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17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4、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适用范围有待调整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然而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显得不够现实,因为个体经济组织是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和其它用人单位相比,其资金较少、规模较小、招收的劳动者少(一般为7人以下),工作性质多是以体力劳动为主,技术要求不高,且又随时发生变化,如果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保持劳动关系,就会妨碍个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而且在实践中个体经济组织也很少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该适用个体经济组织还有待探讨。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1、扩大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大多数国家一般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为常态,而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在一些特定性、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上,以此来稳定劳动关系。
《法国劳动法典》第121-5条明确提出了无固定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法律规范在无特别指明的情况下均是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严格限制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只有在3种情况下才允许雇主与雇员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或者以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尚未到岗,需要人代替;(2)企业活动增加;(3)具有季节性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议确定的某些行业里,由于行业活动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另外,为防止雇主通过不断延长定期合同来逃避和雇员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国劳动法典》还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的到期日期,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24个月。[13]
对于我国而言,首先要完善的就是如何通过立法在实践中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来有效防止合同短期化现象,稳定劳动关系。因此在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它对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的一些规定作了较大修改:(1)它取消了《劳动法》第20条第2款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再受各种不合理的条件限制,而能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起作为法定的合同类型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选择。[14](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2款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制度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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