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考核制度不严谨 被辞女工获补偿

123发布时间:2016年6月29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理八九十个员工的郜经理笃信制度的力量,因此,建章立制后他事事处处严格以制度为标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但是,他以往的成功在辞退蔡小姐一事上没能得到复制。记者12月5日从劳动仲裁获悉,不仅其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还得依法支付蔡小姐8000元经济补偿金才能了事。
  尽管实施《劳动合同法》后企业“辞退”、“开除”、“除名”等处分员工的名词不再适用了,但郜经理用惯了这些旧名称便一直使用。他制订的规章制度也有这几项规定:一是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或者在上班时间未经报批擅离工作岗位者,均以旷工论处。二是旷工一天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处日薪资3倍罚款。三是被三次及以上书面警告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及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该违纪员工,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蔡小姐入职时和其他员工一样学习了这些制度,并在签阅表上签字,证实自己知晓公司的上述规定。然而,她上班第一个月便迟到6次,被公司书面警告一次。今年7月3日,她又因未履行请假手续,没经业务主管批准便擅自离岗,经多次询问亦不说明外出真相,按照公司制度被再次给予书面警告。9月5日,公司再发违纪通知,指陈她连续两天不到午餐时间即擅自离岗外出用餐,依规章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蔡小姐认为公司故意挑她的理,并表示不理解公司是怎样界定“离岗”与“旷工”的概念的。“如果离岗5分钟就视为旷工,那我干脆提前7个小时下班算了,好歹都是旷工,大旷工、小旷工结果都是一样的。”她不满意公司的决定,但公司照样将她辞退并拒付任何经济补偿。
  蔡小姐不得已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考核制度不严谨,在解除蔡小姐劳动关系这样的大事上缺乏合法充分的理由。裁决书表明:虽然该公司规章规定旷工一天需处以书面警告并罚薪,但并未制定员工离岗多长时间可视为旷工一天。其关于只要离岗便视为旷工一天的解释缺乏合理性,故该公司以此规章制度为依据认定蔡小姐旷工,并决定解除蔡小姐劳动关系的决定没有充分的理由,缺乏合法的依据,故应撤销。鉴于蔡小姐不愿再在该公司继续工作,故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午报记者赵新政)


All Right Reserved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