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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123发布时间:2016年9月12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分析解答】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单独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三条;
    【实用贴士】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担心,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试用期满后,就视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应该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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