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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海王某某建筑工地工伤案件总结

123发布时间:2016年9月18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Tags: 工伤

2016年宁海王某某建筑工地工伤案件总结


 2015年的春节刚刚过,王某某就从老家来到宁海打工,经过老乡介绍,进入宁海县的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仅口头约定每天工资200元。
2015年6月1日上午,王某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的工地上工作,11点多的时候,他站在3米多高的脚手架上刷油漆时,由于脚手架没有放稳,突然倾倒,王某某没有任何防备,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当日,王某某被送至医院。入院诊断为:腰1爆裂骨折伴不全截瘫、双侧根骨骨折。由于伤情严重,王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近一年的时间。伤情稳定后,王某某及其家人和公司商谈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差距过大,一直没有任何结果。
王某某的家人通过法律网站,了解了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来到宁波的律师楼,详细咨询法律事宜。吴律师了解案情后,为王某某及其家人释疑解惑,解答法律问题。王某某决定委托吴律师,双方订立法律服务合同。
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立即到宁海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经查,王某某发生工伤的工地由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将水电安装部分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陈某某。陈某某又招录了王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公司应当给予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吴律师还帮助王某某联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营养期限及后续医疗费等项目。
不久后,宁波的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1、王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2、护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休养期限为长期;营养期限为5个月;3、后续治疗费:拆除内固定10000元。
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后,吴律师为王某某书写民事起诉状,计算赔偿数额,整理案件的证据材料。随后,吴律师帮助王某某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给予王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经过多次开庭、调解,吴律师据理力争,为王某某争取合法权益。经过尽力努力,建筑公司终于同意一次性赔偿王某某110余万元。目前,公司已完全履行了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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