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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线咨询:病假工资发放

123发布时间:2017年3月18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内容提要: 问:我在一家单位工作,2008年12月上岗,于2009年9月底请了病假。请问病假期间单位是否应该发放工资还有至今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劳务或用工合同。

劳动法在线咨询问答

问:我在一家单位工作,2008年12月上岗,于2009年9月底请了病假。请问病假期间单位是否应该发放工资还有至今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劳务或用工合同。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劳动制裁部门申请补发我12月的工资

答:1、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你按照你的实际情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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