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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当天受伤 谁该为他负责

123发布时间:2017年5月13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导读] 在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积极调解下,施工公司与宋某就治疗费用达成和解,施工单位一次性向宋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治疗费用合计3万元。

  [案情摘要]

  宋某第一天来工地干活,不慎在工作中腰部受伤,而包工头和施工单位互相之间推诿无人管。这起劳动受伤赔偿案件最终在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积极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介绍]

  据当事人宋某讲,他于今年10月份到麦积区某工地打工,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600元,主要从事混凝土上料工作。刚上班的第一天下午,其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被掉落的一大块砖头砸伤腰部,当时就被包工头黄某送到天水市二院治疗,黄某为其一次性缴纳了2000元押金和3000元医疗费后,就不见了踪影。宋某只好自掏腰包支付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伤养好后,宋某拿着医药费发票多次找到包工头黄某和施工单位理论,要求解决其治疗费用问题。包工头黄某认为:宋某刚来第一天干活,还没有正式招用他,其在承包的工地上是自己不小心受的伤,更何况处于人道主义,已为张某支付了5000元医药费,剩余医药费理应由宋某自己承担。而施工单位负责人则表示:宋某是包工头黄某自己招用的,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宋某既然是在黄某分包的工地上干活受的伤,理应由包工头黄某承担宋某的医药费。就这样,宋某医药费的问题,在施工单位和包工头之间们推来推去,始终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在万般无奈之下,宋某来到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

  [案件结果]

  在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积极调解下,施工公司与宋某就治疗费用达成和解,施工单位一次性向宋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治疗费用合计3万元。

  [案情评析]

  虽然宋某是包工头黄某直接招用在工地干活,但包工头黄某无用工资质,加之该施工单位将该工地混凝土部分违规分包给黄某个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该规定,施工公司将工程违规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黄某,宋某虽是黄某招用的,但施工公司理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宋某只能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就算宋某在工地上上班时间不满一天,在干活时受了伤,施工单位也必须对宋某的受伤问题按照工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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