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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复发 仲裁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案情回顾
  贺思发于1970年被衡阳县水寺煤矿招工录用,1973年被调至杉桥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1992年,他在衡阳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检查患疑似矽肺病,于是向厂领导请求调动工作,但没有被接受。后因屡次旷工被除名后,贺思发靠踩三轮车、打临工维持生活。
  1998年6月,衡阳市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他为一期矽肺病,2003年11月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复诊为二期矽肺病。杉桥煤矿却以贺思发在工作期间并没有确诊患职业病及除名当时贺没有异议,事过十年超出仲裁不予支持为由,不接受他的要求。
  仲裁裁决
  衡阳县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这起案件后,依据事实裁决衡阳县杉桥煤矿应依法恢复与贺思发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从贺思发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为他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落实职业病待遇,按月支付相当贺思发档案工资75%的伤残津贴。他中断十年的劳动关系终于得到恢复,为他争来了后半辈子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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