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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市董某某建筑工地工伤案例总结

123发布时间:2017年7月13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Tags: 建筑工地

2017年宁波市董某某建筑工地工伤案例总结

    2017年1月,董某某经人介绍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某某工地工作。入职后,承建工地的公司未给董某某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2017年3月10日下午,董某某在上述工地的进行施工时,董某某从架子上跌落地面受伤。董某某随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肋多发性骨折,董某某多次门诊治疗,复查随访。
董某某伤情稳定后,来到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是被公司推诿拒绝。董某某在法律网站上了解到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委托吴律师办理其工伤事宜。吴律师了解案情后,分析董某某的情况,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承建工地的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然后吴律师到工地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还陪同董某某到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休养期限。不久后,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的休养时间4个月、护理时间1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
准备好上述证据材料,吴律师帮助董某某书写了起诉状及赔偿清单,向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工作。案件开庭时,吴律师据理力争,为董某某争取最大的利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65000元给董某某。在短时间内,吴律师就为董某某办理好工伤案件,拿到了所有的赔偿款,董某某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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