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常某某建筑工地工伤案件总结
2016年7月16日上午,常某某经人介绍到宁波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宁波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工地上做木工。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每天350元。
2016年9月1日,常某某在上述工地的工作时,不慎锯伤左手中指。当日,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中指电锯切割伤。2016年12月13日,司法鉴定所对常某某的伤残等级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常某某因故致左中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手中指功能受限,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
常某某在建筑工地受伤后,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无法认定工伤。常某某多次宁波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是均无果。常某某委托吴德朝律师为其办理工伤案件。吴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为常某某分析了案情及法律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直接起诉宁波某某劳务公司承担常某某各项工伤损失的赔偿责任。
2017年1月,吴律师帮助常某某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诉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后因江东法院撤销,案件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庭审中,吴律师尽力为常某某争取最大利益,后常某某与公司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常某某6万元工伤赔款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