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哪些义务?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17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1)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是记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名录,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情况等。建立职工名册,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告知义务。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一般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息量上,用人单位要优于劳动者,如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工资分配配状况、发展前景等,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从而难于作出题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判断。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告知有关情况。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有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承担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庆当如实说明。
  (3)不得如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收取财物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4)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文书交付给劳动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ll Right Reserved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