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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年薪制在深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7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经营者年薪制在深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一项比较大的改革动作,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深圳市已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本文仅就其在深圳的试行、推广及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作一探讨。

一、深圳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依据和基本情况

我国的“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并视其经营成果浮动发放风险收入的工资分配制度。这种制度又与西方国家通行的“年薪制”有很大的差异,“年薪制”是市场经济国家适用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统称“白领阶层”),包括各级各类公务人员、政务官员的一种广泛实施的工资制度,而我国的“经营者年薪制”主要着眼于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管理制度。

深圳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在其外在的发展因素。1984年国务院103号文颁布的“承包管理条例”,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作了最早的规定,其后近十年间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者责任暂行条例》、《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励办法》、《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以及《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规定都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提出了各种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办法,这些办法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出台和实施打下了基础。

经营者年薪制在深圳正式全面实施还有其前提和条件。深圳经济特区经过改革开放十几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已基本建立和完善,企业已具备了全面推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条件,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形式,投资主体明确,初步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的权力明确,实现了经营机制的逐步转换;社会统筹制度起步,各项保障、保险措施配套,而这些条件是全国其他许多城市所不具备的。加之随着特区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年薪制的实施,深圳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也从1994年开始试点,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和《试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即经营者的基薪与企业经营规模持钩,经营者的年终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经过三年的试行,从1998年1月开始全面推行《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目前全市有市属国有(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一百多家实施了经营者年薪制。

二、深圳现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1.深圳特区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内容。

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范围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年薪由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是根据企业类别核定,而企业类别是根据企业规模即资产、利税、销售三大指标划定一、二、三类企业,三类企业经营者1998年基本年薪分别为6万元、4。8万元、3。6万元,此标准每年根据物价指数作调整。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以现金支付。

增值年薪主要体现经营者的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核定,列入企业成本,年终考核并经董事会和产权单位同意,一次性以现金支付,其中:

(1)董事长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25%

(2)总经理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净资产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

奖励年薪是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和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予以的奖励,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由产权单位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

(1)当(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大于25%时,对董事长予以奖励。(2)当(0.6×利润增长率+0.4×净资产增长率)大于25%时,对总经理予以奖励。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的支付都须在企业全部实现上交利润的前提下兑现。

在年薪制方案中可以看出,董事长和总经理都要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负责,董事长是决策层代表,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负的责任更大一些;总经理是执行层代表,在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方面负的责任更大一些,但都须对两个指标负责。在计算方法上是四六开的关系。对年薪制的管理体现三个原则,一是收入公开化、规范化,二是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员工收入分配分离,三是既有利于建立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2.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作用。

经过几年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践,年薪制的作用是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打破平均主义,促进了经济发展。经营者年薪制是一种新型的分配制度,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公平与效益统一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那么其经营者的收入就不能沿用过去与行政级别挂钩的等级分配体制,而必须给经营者注入一种效益动力,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复杂的、无限的、风险的劳动价值予以承认,对其付出给予一种合理回报。

第二,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年薪制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们的收入进行了规范,增加收入透明度,减少和杜绝灰色收入,年薪是经营者的全部个人工资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均为非法收入,年薪与本企业职工工资分离,与经营业绩挂钩,这样可以促使企业经营者关心企业的发展,防止企业分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有利于建立企业内部分配的相互制衡机制,把经营者利益动机与企业的长远发展联系起来,有效克服不顾企业利益的短期行为和一些腐败现象。

第三,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成熟。“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年薪制正是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促进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赋予企业经营者经营权,年薪制在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利益分配格局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深圳按照政权职能和资本职能分开、酱的监督管理职能和资本的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成立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他们来行使资本的经营职能,委派或选择经营者,在赋予经营者很大的权力和很高报酬的同时,也要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深圳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建议

1.现行的年薪制方案中对经营者考核指标和考核竞现办法仍不完善。

在考核内容上,应有一个完备的考核标准,经营者年薪制对于企业的考核不仅仅是净资产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对企业在产品质量、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结构调整、出口创汇、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工作也应增加一定的考核比例,这可以通过调整年薪计算系数来调整经营者的年薪水平,应制定一个相应的系数调整办法。

年薪制的考核工作要准确、客观、公平、公正。一方面要加强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和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要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职代会、监事会和党组织的作用。劳动部门要会同资产经营公司、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根据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对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中介机构、经营者和企业内部人员违法乱纪,要追究相关责任。

2.经营者年薪制必须与企业领导的选拔机制相配套。

改革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彻底打破干部的任命选择机制,让一批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的企业家走上国有企业领导岗位。在企业家还没有完全进入市场之前,要通过择优竞争上岗方式选择企业经营者。建立了企业家市场后,企业家根据自己的条件有权选择年薪合理而且发展机会好的企业,而企业也可根据支付年薪的能力选择相应的企业家。目前要大力培育、完善深圳市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发挥其在企业家进入市场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市场,让所有者选择经营者,经营者选拔管理者和生产者,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作用。在企业家市场上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家注册考评制度,将企业家的经营业绩与失败情况记录存档,供企业家的选拔、管理以及权益保障等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3.经营者年薪总收入的支付方式应借鉴国外的经验。

经营者年薪支付方式应减少现金支付部分,逐步加大股权等“长期报酬”的部分,将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巨额报酬与责任和风险联系在一起。通过最优报酬设计使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实现最佳结合,使经营者和企业成为命运共同体,以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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