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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限问题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8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案情:北京市某中学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并签合同期3年。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00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b某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b某认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分析:虽然校方与b某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到期,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校方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校方应撤销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合同延长至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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