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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员工会餐醉酒丧命 家属申请工伤被驳回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8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除夕中午,市内一家自助火锅店组织员工团年会餐,一名青年员工因大量饮酒,回到家中后死亡。21日,

除夕聚餐不料醉酒丧命

2015年2月18日,农历腊月三十日上午,市内一家自助火锅店的员工们接到通知,当天下午开始放假,中午一起团年聚餐。连续忙碌了多日的伙计们都在本店参加了聚餐活动,他们从平日的服务员变成了消费者,大家兴致勃勃。由于是自助式的敞开供应,不少人放开肚皮吃喝。其中一名青年员工杜明在聚餐时与同事们相互敬酒,结果醉倒在店里,被同事送回家中休息,在第二天大年初一死在了家中。

除夕会餐本来是好事,结果却让一个活蹦乱跳的青年死于非命,死者的家属很沮丧,他们认为杜明是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于2015年5月22日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6月12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明生前大量饮酒,呈严重醉酒状态,以至发生呕吐时食物梗塞气道造成窒息死亡,我局认定杜明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亡。”

死者家属不服市人社局的决定,于2015年7月7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认定杜明系因工死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家属申请工伤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火锅店组织员工聚餐是否属于店方组织的活动,二、杜明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法院认定,2月18日中午,自助火锅店组织员工团年聚餐,死者杜明和其他一些员工参加了这次聚餐,这次聚餐是由店方组织,地点也在火锅店内,团年聚餐的费用由公司报销,因此,自助火锅店组织员工聚餐属于店方组织的活动。

关于杜明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法院认为,虽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杜明在2015年2月18日中午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到活动结束直至回到家中,杜明并未出现明显的身体损害,杜明的同事也证实,杜明回到家中时其意识还是较清楚的。

同时,自助火锅店属于自助型餐饮企业,菜品、酒水及饮料都是敞开式摆放,由消费者自助选择拿取。杜明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控制饮酒量。从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来看,杜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1.8mg/100ml,说明杜明生前有大量饮酒史,且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因此,杜明遭遇的不幸是由醉酒引发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杜明参加单位聚餐时饮酒过量,回到家中后发生食物梗塞气道导致死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10月16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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