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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严某某建筑工地工伤案例

12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Tags: 宁波工伤律师,宁波刑事律师,吴德朝律师

2020年严某某建筑工地工伤案例

2018年11月16日,宁波出台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此后,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建筑工地,发生工伤后,处理模式和工伤计算标准开始发生转变。

2018年3月,严某某经熟人介绍进入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宁波市江北区某项目的工地工作,岗位泥水工。双方口头约定严某某的工资为每天400元。2018年4月的一天,严某某在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工地上从事粉刷墙面工作时,从架子上跌落下来受伤。严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

    2018年7月9日,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严某某的受伤事故为工伤。2019年12月20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严某某的工伤为九级伤残。严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2020年1月,他委托了吴德朝律师办理案件。

吴德朝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严某某向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严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案件受理后,吴律师积极联系主办仲裁人员,要求尽快开庭或者调解。后双方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严某某各项工伤赔偿款合计12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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