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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海县石某某工伤十级案例

12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Tags: 宁波工伤律师,宁波刑事律师,吴德朝律师

2020年宁海县石某某工伤十级案例

    2019年710日,石某某开始进某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冲床操作工。石某某入职后,某某有限公司未与石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石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829日,石某某在公司车间吊自动冲床用卷料铁板,手被侧倒下的卷料压伤。石某某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中环指挤压伤伴缺损。

    发生工伤后,石某某委托宁波吴德朝律师办理该案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要在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石某某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申报工伤时需要劳动关系证明。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程序繁琐、时间也会较长。石某某在吴律师的指导下,与企业协商申报工伤的事宜。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石某某又到劳动部门投诉。后企业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了公章,石某某向劳动部门递交了该表及相关的病历材料。20191113日,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石某某的受伤事故为工伤。202069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石某某的工伤为十级伤残。

    吴律师帮助石某某依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解除于某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石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为石某某补缴20197月至20206月的社会保险等。

 案件开庭时,吴律师据理力争,为石某某争取最大的利益。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石某某工伤赔偿款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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