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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企业年金制度 职工可多领

12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7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参加,资金由国家、企业与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不足部分国家承担最后支付责任。
  企业年金则采用自愿原则,国家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方式,采取基金积累方式,进行保障投资安全前提下的专业化的市场化投资。企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和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和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基金运营。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设两个子账户:企业子账户和职工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的金额,以及各自投资的收益。职工子账户中的资产属于职工个人,无论何种原因退出计划,职工都可以领取这些资产。但是企业子账户的归属权益视计划规则及退出计划原因确定:一般退休、死亡归属比例为100%,离职和转移按归属标准(比例或绝对额)支取。职工的归属权益=职工子账户余额+企业子账户余额×归属比例。
  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金计划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账户供款,可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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