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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8年7月13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保证。充分开展好此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省经贸委、计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计委 2001年11月)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
  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实行“三同时”,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各级经贸、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此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江苏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工程)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化学危险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六)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三、各级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的管理
  各级经贸委、计委对列入第二条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审批初步设计。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审批权限负责本地区同级经贸、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管理。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的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机构要按照“安全预评价”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标准,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江苏省境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四、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责任制
  各级经贸委、计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规定。
  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负责。凡应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当进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工程),但没有组织、没有参加或没有严格把关的,一旦发生事故,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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