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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海县胡某工伤十级获赔5.8万元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1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Tags: 工伤

 2017年宁海县胡某工伤十级获赔5.8万元

    2015年5月,胡某开始进宁海某某五金厂工作,工作岗位为数控车床工。2016年3月5日9时左右,胡某在宁海某某五金厂的车间操作数控车床加工产品时,右手掌被机器刀具贯穿致伤。胡某被送至宁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贯穿伤。

 2016年7月,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某的此次伤害为工伤。2016年11月,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某的工伤为十级伤残。

胡某的工伤经过认定和鉴定后,多次到五金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均没有结果。胡某来到宁波,委托了吴德朝律师办理她的案件。吴律师帮助到工商部门调取了企业信息,到住院的医院调取了住院病历等证据,帮助胡某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等仲裁材料,要求五金厂支付胡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2月15日,胡某收到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五金厂支付胡某5.2万元。胡某认为,该裁决书审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吴律师帮助胡某将案件诉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该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经吴律师的尽力争取,五金厂同意支付胡某各项工伤赔偿款合计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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