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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程序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0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协商程序

1. 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准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工会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3. 在协商前,职工代表应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并全面掌握由企业提供的以下情况:

(1) 国家、省、市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参考水平;

(3) 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 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5)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 企业实现利税、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7)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8) 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 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

5.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过程,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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