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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没拿到工资应找谁?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

123发布时间:2023年8月26日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韩杰栋,余姚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务派遣工没拿到工资应找谁?

  派遣工是指与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再被派遣机构派到用工单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由于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单位与用工单位不是同一家,因此派遣工遇到的一些劳动纠纷就不知道找谁解决。下面就由说说派遣工派遣工拿不到工资该找谁的问题。




  1、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谁发放


  根据规定派遣员工是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公司即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派遣工工资应该由劳务公司发放。《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工加班工资应由谁支付


  加班工资是派遣工按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所以根据规定: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企业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除了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劳务派遣工应当与用工企业的职工一样享有的,所以劳务人员的加班费一般由用工企业发给派遣工人。


  3、劳务派遣工资发放步骤


  一般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流程是用工企业按月派遣员工出勤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把钱打到派遣公司财务帐上,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4、派遣员工拿不到工资该找谁


  虽然派遣员工是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因此,当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都相互推脱,拖欠被派遣员工的工资时,员工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可以找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雇佣劳动者时需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同理解雇或辞职需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问题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


  2、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解除劳动关系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标准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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